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工会章程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工会 (以下简称“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校党委领导为主,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校工会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动员和团结全校教职工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把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示范性职业本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校工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作,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学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培养教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
(三)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教职工技能技术素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教职工队伍。
(四)加强教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学校内部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做好教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七)做好教职工工作,倾听教职工意见,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 (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 “职工之家”和 “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校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工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教育、文化、体育、疗休养、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待遇。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学习与工会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法规制度。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抵制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学校利益的错误行为。
(五)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本单位分工会审核,向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本单位分工会决定,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工会组织要关心他们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 。
(一)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三)工代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分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资格审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代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代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选举出席上级工代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四)代表以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五)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定。
(六)工代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定。
(七)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工代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常设领导机关,在工代会闭幕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在工代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授权处理专项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代会代表兼任,成员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
第十九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工代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章 学校工会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工会的常设领导机关,由1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校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或者委托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在工会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建立以下相关机构
(一)工会委员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简称“女工委”)。女职工委员会是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教职工的机构,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一级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与校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可以实行“联合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工会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会委员会交办的各种事务。
第六章 分工会
第二十五条 分工会是学校工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工、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单位特点和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相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辖有会员3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分工会。分工会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女职工委员一名。分工会机构组成人员任期可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在分工会内部,可以按照专业教研室或者管理部门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健全小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七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诚教育事业,热爱工会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工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忠于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奉公,勇于创新,认真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带头作用。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工会基本知识,熟悉工会业务,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条 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
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关心他们的成长,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抵制和阻止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如有违反本章程,损害教职工或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对校院两级工会组织机构和工会主席的考核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工会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工会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工会的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的返还;
(三)上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设立独立经费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选配会计专门人员,承担经费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工代会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资产、学校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工会与学校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校党委
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校工会对以下事项要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开工代会的方案;
(二)全校性的重要活动;
(三)工会主席的调整和配备。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与校行政
工会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与支持,教育和引导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发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行政应当依法办理。
校行政在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校工会应参与研究;事关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校工会可以向校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任务是: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三)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五)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承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大会执委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各级工会组织。附属单位工会组织可以参照本章程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工会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上级工会有规定的,按上级工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者修订须提交校工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校工会委员会发布实施。